张某是一个在北京经营小商店的小老板。最近,他因售卖香烟却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被罚款。这让他意识到,未经许可销售烟草制品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面临严重的处罚。近期正在着手办理该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这一规定旨在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宋某福在其经营的小商店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经过调查,确认宋某福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且罚款4594元。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通过宋某福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未取得相关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此案例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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