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邻居老李原本在广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当司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有一次,他按照指令准时接送一位重要客户。那天,老李早早赶到指定地点,由于现场停车条件受限,他把车停在旁边等待。突然,他感到肚子急迫,只好临时去趟附近的公厕解决生理问题。结果,在他上厕所的短短6分钟内,客户多次拨打他的电话,而他因手机静音未能接听。老李回来后发现电话已过多次未接,客户已自行打车离去并投诉。事后,公司依据《司机行为准则》,要求他承担21550元的经济损失。
公司的相关规定虽然明确指出给公司或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并予以辞退,但并未说明因不可抗力或突发生理问题导致的延误也适用。法院审理时发现,老李在事件发生时确实在完成必要的生理需求,其行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公司认为老李的疏忽导致客户投诉,并因此将公司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他,要求赔偿21550元。实际上,事件的损失数额明显高于老李的劳动报酬,而且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李的失误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说明扣罚标准事先已明确告知劳动者。
公司与老李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司机行为准则》虽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详细约定在类似事件中由劳动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具体标准。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明确告知老李可能因延误产生如此高额的扣罚,也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公司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的做法显然过分。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考虑到老李在工作中虽有失误,但其责任并非完全导致重大损失,故酌情判令其赔偿公司2000元,驳回公司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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